湖北第二師范學院招生簡章
2009-07-03 14:19:30湖北第二師范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貫徹落實教育部依法行政和從嚴治招的要求,規范湖北第二師范學院2009年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校名為湖北第二師范學院(2007年3月,經教育部批準,湖北教育學院改建為湖北第二師范學院),是湖北省省屬本科層次的普通高等學校(公辦)。院校國標代碼:14099。
第三條湖北第二師范學院位于湖北省武漢市,地址為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南環路1號(郵編:430205)。
第四條學校招生的主要類型有:藝術類本、專科,體育類本、專科,文史、理工類本、專科。本科學制四年,專科學制三年。
第五條學校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招生辦公室根據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全校教師和干部中挑選招生工作人員參與學校招生宣傳、錄取工作。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私自從事招生工作。
第八條學校紀委、監察部門負責對學校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入學考核
第九條凡報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的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部分專科專業招收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生源的考生須參加湖北省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條報考美術類專業的湖北、山東考生須參加所在省專業基礎課聯考,取得《專業成績合格證》;報考美術類專業的湖南、江西考生須參加我院組織的美術類專業考試,取得我院發放的《專業成績合格證》。
報考音樂類本科專業的湖北、湖南、江西考生須參加我院組織的音樂類專業考試,取得我院發放的《專業成績合格證》;報考音樂類專科專業的湖北考生須參加湖北省音樂專科聯考,取得《專業成績合格證》。
第十一條報考體育類的湖北考生須參加湖北省組織的體育專業術科測試,由省統一劃定術科最低錄取分數線。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在錄取過程中嚴格執行各省高招委劃定的各批次錄取分數線和有關政策規定,以考生電子檔案為依據,遵循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
第十三條湖北第二師范學院按本院招生計劃數的120%調閱考生檔案(若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則由高分到低分調閱第二志愿考生檔案)。
第十四條優錄考生按投檔總分參與排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三好生或優秀學生干部稱號、各種競賽中獲獎、有小發明創造、有文藝或體育特長的考生。
第十五條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遵循先以志愿優先,再分數優先原則。考生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則按考生填報專業志愿順序依次滿足。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滿足,若服從調劑,則安排其他相近專業錄取,若不服從調劑,作退檔處理。考生在填報志愿時,未明確表示服從專業調劑者,一律視為不服從專業調劑。
第十六條英語類專業限招英語考生,其他專業不限應試語種(我院所設相關外語課程均為英語)。本科英語專業要求考生英語單科成績及格。
第十七條報考我院音樂類本科專業的湖北、湖南、江西考生應取得我院發放的專業考試合格證,文化成績應達到所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進檔考生按專業考試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音樂類專科考生應達到湖北省音樂專科聯考專業合格控制分數線,文化成績應達到湖北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進檔考生按折算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折算成績=文化成績×40%+聯考成績×60%。
美術類考生應達到所在省美術類專業聯考合格控制分數線,文化成績應達到所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進檔考生按折算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折算成績=文化成績×40%+專業成績×60%。(注:湖北、山東考生的專業成績使用各省美術類專業聯考成績,湖南、江西考生的專業成績使用我院美術專業考試成績)。
體育類本、專科考生應達到湖北省體育身體素質測試錄取控制分數線,文化成績應達到湖北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進檔考生按體育專業投檔成績(高考成績的50%與體育身體素質測試成績的75%之和)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八條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聯共同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九條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一般不限男女比例,但某一專業若男女比例嚴重失調,則在同等條件下適當考慮所占性別比例小的考生。
第二十條凡填報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志愿的投檔考生,按規定錄取后一律不換錄、不退檔。
第五章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二十一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代收費等費用,具體標準按湖北省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對違規報名、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反規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考生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我院對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提供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對家庭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提供國家和省政府助學金;對高考成績特別優秀,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新生以及在高三年級獲得國家級、省級競賽獎或者表彰的新生頒發新生獎學金;對積極進取,勇于創新,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頒發院長獎學金、優秀大學生獎學金;我院為特困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四條學生按學校規定修完學業,成績合格者,頒發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學歷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高招委有關文件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湖北第二師范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聯系電話:027-87943727、87803403、61071300、6107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