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7-01 15:00:25襄樊學院
襄樊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中文全稱為襄樊學院,英文全稱XiangfanUniversity。學校國標代碼為10519,注冊地址為湖北省襄樊市隆中路7號。
第三條學校為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現設有39個本科專業,涵蓋理、工、文、管、經、法、教等七大學科門類。兼招部分高職(高專)學生和中職生。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五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規章;在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招生辦公室根據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全校師生及校友中遴選招生工作人員參與學校招生宣傳、錄取工作以及部分招生形式(專業)的專業水平考核(考察)及考務工作。
第七條學校招生計劃及相關招生信息通過襄樊學院招生網(http://web.xfu.edu.cn/zsw)和各省招生的權威刊物對外發布。
第八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錄取規則
第九條學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管理體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條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各專業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一條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嚴格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錄取時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視各省生源情況而定,但最多不超過計劃數的120%。
第十三條按教育部要求,考生外語語種不限。我校除日語專業安排有日語教學外,其它專業只安排英語教學,請考生注意填報。
第十四條進檔考生的專業分配原則是:根據專業志愿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專業清,志愿清”辦法進行專業分配。所填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在我校所設招生專業范圍內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藝術、體育錄取辦法。
(一)美術類考生文化課成績應達到所在省相應批次投檔資格線。專業課應按所在省招辦的要求參加專業聯考,并取得合格證。我校單獨舉辦專業考試的,考生還應取得校考專業合格證。我校未單獨舉辦專業或專業方向考試的,按聯考成績算校考專業成績。錄取時按“校考專業成績×60%+文化課成績×40%”計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校考專業成績在考點名列前五名,若省招辦投檔,我校確保錄取。
(二)音樂類考生文化課成績應達到所在省相應批次投檔資格線。專業課應按所在省招辦的要求參加專業聯考,并取得合格證。我校單獨舉辦專業考試的,考生還應取得校考專業合格證,錄取時按校考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我校未單獨舉辦專業或專業方向考試的,錄取時按聯考成績算校考專業成績。
(三)體育類考生按高考成績的50%與體育身體素質測試成績的75%之和計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六條錄取過程中,學校將電話聯系考生,并將未聯系到的考生姓名在學校招生網(http://web.xfu.edu.cn/zsw)上公布,請同學們主動與學校聯系。當前批次征集志愿前仍未能與我校聯系的,學校將視情況予以退檔。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七條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由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或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授予學位證書。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3個月內,學校進行全面復查,凡發現不合格者,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對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十九條學校對新生依據其高考成績執行相關的獎勵政策。
第二十條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按規定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一條根據國家規定,新生入學時須按湖北省物價局核定我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繳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通訊地址:湖北省襄樊市隆中路7號
郵政編碼:441053
電話:0710-3590904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地方有關招生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地方有關招生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襄樊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