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7 09:45:55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學院
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學院2009年全日制普通專科(高職)招生章程
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學院
全日制普通專科(高職)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甘肅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學院,
英文名稱為:“LanzhouResources&EnvironmentVoc-TechCollege”。
第三條學校代碼:13933。
第四條辦學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東崗鎮竇家山36號,郵編:730021。
第五條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公辦學校。
第六條隸屬關系:甘肅省教育廳直屬
第七條辦學層次:培養包括普通專科(高職)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內的各類應用型專業人才。
第八條本章程僅適用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普通專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部門規定,成立由主管副院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高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普高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普高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處是學校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學校招生日常事務。主要工作職責有:執行教育部、甘肅省教育廳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和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決議;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負責錄取工作,并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遺留問題。
第三章招生條件
第十條按照國家教育部當年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市、自治區教育廳的相關精神執行。
第四章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計劃通過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院招生簡章、學院招生網頁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條根據國家教育部當年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甘肅省教育廳當年頒布的《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在甘肅省內招生的藝術類專業在第四批次錄取,普高在第五批次(高職批次)錄取;甘肅省外的考生錄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級招生部門安排的錄取批次及辦法進行,招生按省級招生辦有關規定按比例投檔。
第十四條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填報我院的線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錄取非第一志愿線上考生。
第十五條煤礦開采技術、金屬礦開采技術、礦井通風與安全、冶金技術和礦山測量專業只招男生;機電設備維修與管理、安全技術管理和大氣科學技術女生比例占各專業招生計劃的30%,其他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六條錄取時適當考慮考生的英語科目成績,對同一分數段的投檔考生,英語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原則上按已公布的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執行錄取。當錄取過程中出現各專業之間線上生源差距較大的情況時,在總計劃不變的前提下,適當調整各專業招生計劃數,減少線上生源不足的專業招生計劃,相應增加生源充足的專業招生計劃。對生源比較充足的熱門專業,根據生源情況,在適當調整增加招生計劃的同時,由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向各省(區)招生辦提出最低錄取分數線。
第十八條根據考生填報志愿的順序,參考相關科目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到相應專業。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含省級)以上獎勵的進檔考生。
第十九條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院根據考生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
第二十條2009年我院美術類裝潢藝術設計和動漫設計與制作專業考生的專業課成績統一使用省內統考成績,藝術類專業在文化課成績(含數學成績),相關科目成績達到我院最低控制分數線時,按綜合分(考生專業課成績+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區)規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陸我院招生網頁查詢。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嚴格按照甘肅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甘價費有關文件的規定進行收費。普通專科(高職)生、三職生每人每學年學費為4500元。
第二十三條學校專業介紹、獎貸學金政策等詳細信息見當年招生簡章。
第二十四條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學院高考錄取結果通過學校招生信息網公布,
網址如下:http://www.lzre.gs.edu.cn/
第二十五條學校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東崗鎮竇家山36號;
郵編:730021;
招生咨詢電話:0931-8799489、8799658、8799636、8799137(傳真);
電子郵件:zjp@lzre.gs.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lzre.gs.edu.cn
附則
第二十六條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有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處。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之日起生效執行。
200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