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高等專科學校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6 12:11:01桂林旅游高等專科學校
桂林旅游高等專科學校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桂林旅游高等專科學校,英文名稱:“GuilinInstituteofTourism”,部標代碼:11837。
第三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辦學層次:專科
第五條上級主管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第六條按學校有關規定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國家認可并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備案,校名為桂林旅游高等專科學校的全國普通高等教育專科畢業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招生錄取工作在學校黨委和行政的統一領導下,由教務處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招生辦是學校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學校普通高考招生日常事務。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編制并報送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八條學校紀委、監察室直接參與招生工作并實施監督,確保學校招生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章錄取規則
第九條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平行志愿的批次,學校按招生計劃1: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申請投檔,外省考生按照考生所在省(市)的錄取批次規定的投檔比例執行。
第十一條不設志愿和分數級差分,學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并根據考生填報專業志愿的先后順序安排專業,當第一專業志愿計劃滿額時再錄取第二專業志愿,依此類推。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計劃都已滿額,若服從專業調劑,學校將分析其成績構成和志愿情況,盡可能調劑到與其志愿相近的專業,對于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學校執行教育部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有關加分與相關降分的政策規定,并計入總分進行錄取。
第十三條涉外導游(出境領隊方向)、文秘(涉外文秘方向)、旅游英語、應用法語、應用英語(翻譯方向)、商務英語和旅游管理(酒店與旅游運營管理方向)等專業要求高考英語成績不低于90分并要求參加英語口試,成績達到C。
第十四條應用法語專業限招英語、法語語種考生,旅游日語、商務日語專業限招英語、日語語種考生,其他各專業只招英語語種考生。
第十五條針對藝術類專業,學校認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聯考成績(省統考),不再自行組織藝術類專業考試,考生的藝術和文化高考成績均需達到所在省份劃定的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學校首先按藝術專業分從高分到低分申請投檔,然后再計算綜合分(綜合分=專業成績60%+文化成績40%)重新排序后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六條各專業均無男女比例及民族成份要求。
第十七條體檢標準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此外考慮到旅游行業人才培養及其工作環境的特殊要求,從對考生負責、維護考生利益的原則出發,學校相關專業對考生提出有關要求:
1、表演類和舞蹈類專業要求身高男165cm、女158cm以上;
2、旅游管理(會所運營管理方向)專業要求身高男170cm、女160cm以上;
3、旅游類和旅游外語類專業要求身高男162cm、女155cm以上且乙肝表面抗原檢驗呈陰性,肝功能正常及身體無明顯殘疾。
如未達以上專業要求的考生,請填報我校其他專業。
第十八條學校規定在入學后兩周內對新生進行體檢復查,對有弄虛作假現象嚴肅處理。復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為維護招生計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原則上入學新生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條招生錄取工作全部實行遠程網上錄取,錄取進度和結果將會及時公布在校園網上,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方式發放。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一條費用標準:所有收費嚴格按照廣西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具體每個專業的收費標準請查閱《2009年普通高等指南-招生計劃篇》或登陸學校招生網站查詢。
第二十二條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學校建有較完善的貧困生資助體系,對經濟困難學生將分別采取“獎、勤、助、補、貸”等各種政策和措施,以助其順利完成學業,以上各種政策詳細信息見當年招生簡章。
第二十三條學校地址:廣西桂林市雁山區良豐路26號郵編:541006
學校網址:http://www.glit.cn
電子信箱:lzzs@glit.cn
學校招生信息網址:http://zs.glit.cn
電話:0773-36900773690122(張老師)
附則
第二十四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章程、要求、規定等如與本章程有沖突,以本章程為準,以往條款即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桂林旅游高等專科學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