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5 14:14:12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
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院的招生工作,保證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考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是教育部、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獨立學院。
第三條學院現有兩個校區。主校區位于河南省鄭州市新鄭龍湖科技教育產業園區雙湖大道2號,校園環境優美整潔,教學設施齊全,是學習深造的理想場所。北校區位于河南省鄭州市中原中路41號,校園地處市區中心,交通便利,環境幽雅。
第四條學院依托中原工學院學科、師資等方面的整體優勢,旨在培養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高素質應用型、復合型專業人才。
第五條學院的辦學層次主要為本科和高職高專。學院面向全國招生,本科學制四年,專升本學制兩年,高職高專學制三年。學業期滿,成績合格者由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頒發國家統一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學士學位授予資格,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獨立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招生計劃
第六條按國家教育部核準的2009年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招生專業名稱和河南省教育廳批準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詳見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
第三章錄取規則
第七條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八條學院依據各省、市(區)確定的錄取分數線,按照考生報考學院志愿先后錄取。即先錄取本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滿時,再錄取第二志愿考生。對同一院校志愿進檔的考生,執行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據專業志愿,參照專業相關科目或主要科目、身體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安排專業。
第九條學院各專業錄取無單科分數和志愿分數級差要求,各招生專業錄取要求以各省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為準。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有關省、市(區)招生部門的規定加分提檔錄取。
第十條報考我院藝術類本科專業的考生,須取得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組織的相關專業的藝術類專業統考合格證;山東、安徽、江蘇三省沒有組織省、市統考的部分專業須取得中原工學院或我院發放的《專業合格證》;報考我院藝術類高職高專的河南考生須取得河南省組織的相關專業的藝術類專業統考合格證;藝術類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所劃定的藝術類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一條各項條件符合錄取要求的藝術類考生,根據我院藝術類各專業要求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我院藝術類本科各專業要求的高考文化成績與藝術專業成績的權重合成比例為:
(1)藝術設計(服裝藝術設計方向、視覺傳達藝術設計方向、紡織品藝術設計方向、環境藝術設計方向)專業,廣告學專業:專業課成績×60%﹢文化課成績×40%。
(2)藝術設計(汽車模特與表演方向、汽車模特方向、空乘與管理方向)專業: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劃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分數線后,按專業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
(3)廣播電視編導(數字媒體方向)專業、工業設計(產品造型設計方向、玩具設計方向)專業:專業課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劃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分數線后,按高考文化課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
(4)廣播電視編導專業(數字媒體方向除外):專業課成績×50%﹢文化課成績×50%。
(5)藝術類高職高專各專業錄取原則:
河南省考生取得省統考合格證后,按照省專業課統考成績×50%﹢文化課成績×50%總分排名,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凡考生所在省對錄取辦法有明確規定的,按所在省招生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學院所有招生專業入學后的第一外語均為英語語種。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二周不報到的考生,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學院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條學院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困難補助金,同時設立有學院綜合獎學金、學院單項獎學金和學院困難補助金等。學院還為學生提供數量眾多的勤工助學崗位,以解決學生的實際困難。
第十五條各專業學費標準按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的標準執行,住宿費800--1200元/生·年。各項收費標準以當年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為準,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十六條學院介紹、招生計劃、專業簡介等詳細情況見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2009年招生簡章和學院招生網。
聯系地址:鄭州市中原中路41號
招生工作辦公室信箱:xszsb@163.com
招生咨詢電話:0371-67698776,67698956
傳真電話:0371-67698776
郵編:450007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釋權歸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招生委員會。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