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5 09:38:44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
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為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實施陽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09年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章程適用于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普通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
第五條學校國標代碼:13564
第六條辦學地點:河南省平頂山市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
第八條辦學層次:高等職業專科教育
第九條辦學特點: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是目前國內唯一一所以培養技術監督、質量檢測類高級應用型人才為主的公辦高等職業院校,設有食品與化工系、經濟管理系、信息工程系、機電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法政系、五年制大專部、基礎部、社會科學部、成人教育部等6系4部和食品檢驗、農產品檢驗、商品質量檢測技術、機電產品質量檢驗、工程監理等27個專業。
學院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確立了“精、特、實”(辦學規模不求大,求精;專業設置不求全,求特色;培養學生不求層次高,求實用)的辦學理念,以市場為目標、以就業為導向,著力推進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形成了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學歷教育與資格培訓為一體的教學體系。
學院始終嚴守“質量重于泰山”的校訓,大力發展河南質量工程高等職業教育集團,推動高等職業教育走規模化、集約化、連鎖化的辦學道路;積極實施“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創新榮校”的戰略;堅持科學發展,提高辦學水平,努力使學院成為培養質量技術監督類高級應用型人才的搖籃、實用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的基地,為實現中原崛起培養更多優秀人才,為質檢教育發展和社會經濟進步做出新的貢獻。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設有招生工作領導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普通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紀委、紀檢監察室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十三條2009年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計劃招生
第十四條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為英語。
第十五條專業錄取的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和衛生部等部門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計劃公布形式:招生計劃主要有兩個公布渠道:一是由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管理部門按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布;二是由我院通過招生章程與學校招生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錄取原則
第十八條錄取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規定。
第十九條以高考成績為依據,實行“志愿清,專業清”原則,即志愿優先,學校對報考第一志愿的考生,優先滿足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對非第一志愿不設分數級差;對進檔相同志愿的考生,依照專業志愿、基準成績、相關科目成績、身體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安排專業。
第二十條原則上同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考試院或高招辦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一條新生入校后,學校將進行復查,對不符合錄取條件或有徇私舞弊行為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所交學費不予退還,并將其退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學費標準:理工類3600元/年(含文理兼收專業),文科類3300元/年。
第二十三條學院獎勵:目前,學校設立諸如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等獎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學院高度重視并采取得力措施,構建和完善了“獎、貸、助、減、補”等并舉的多位一體的學生資助體系,形成了政策助學與臨時救助相結合、國家助學貸款與學生自主貸款相結合、院內幫扶與社會捐助相結合的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格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沒有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對以我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院將依法追究其責任。望考生和家長不要輕信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的非法招生詐騙行為。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依據。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院招生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