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5 09:28:17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為了保證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普通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關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的政策規定,結合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章程適用于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普通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要
第四條學校全稱: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第五條辦學性質:公辦
第六條辦學層次:普通專科
第七條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九條辦學地點:河南省南陽市工農路291號
第十條辦學理念: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產學研結合之路,以能力培養為本位,積極開展素質教育。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紀委、監察處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錄取
第十四條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計劃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條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學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具體比例視各省生源情況而定。
第十六條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對考生體檢的要求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七條在第一學校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滿額情況下,按公布的招生計劃,首先錄取第一學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學校志愿不滿的情況下,不拒絕非第一學校志愿考生。
第十八條普通類專業錄取:采用專業優先的方式,根據專業計劃數,按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后未完成計劃,再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二專業的考生,依次類推,直至完成專業計劃。對于所報專業志愿未被錄取,又同意專業調劑的考生,參照考生所填報的相關專業志愿,按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調劑錄取,對不同意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藝術類各專業錄取:報考我院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廣告設計與制作專業的考生需參加生源所在省美術專業統考,對文化課考試成績及專業測試成績均達到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按照各省的投檔辦法將專業測試成績與文化考試成績相加,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我院同意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條所招生的專業對男女性別及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條凡是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二十二條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錄我院招生網站查詢。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三條被我院錄取的新生,必須按錄取通知書的規定,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請及時與學院取得聯系,未經請假逾期不報到,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新生入校后,學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入學體檢和文化成績測試等復查。對復查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普通專科學費和住宿費的收取,根據屬地原則,執行河南省物價局統一核定的標準。學費標準為:普通類3600元/人.學年,藝術類5000元/人.學年,軟件類8000元/人.學年,住宿費:普通八人間400元/人.學年;標準六人間800元/人.學年。
第二十五條為鼓勵學生勤奮努力,積極進步,學院設立了多種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院獎學金、學院助學金、多種單項獎學金,鼓勵各方面表現突出的優秀學生。以上各種獎助學金,每年評定一次,按時發放,每年獲得獎助學金的學生比例超過40%。對經濟困難學生有資助措施,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參加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六條學生畢業時通過相關考試可以拿到五證:1.勞動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職業資格證;2.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計算機等級二級證書;3.省教育廳頒發的英語應用能力A級證書;4.教育部統一電子注冊的高等專科畢業證書;5河南省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頒發就業報到證。
第二十七條學院網址:http://www.hnpi.cn;E-mail:hngyzhaoban@sina.com;
咨詢電話:0377-632102386323958066726536
傳真:0377-63270276
通訊地址:河南省南陽市工農路291號;郵編:473009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或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