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09-06-03 14:51:00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
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直轄市)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招生工作的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全日制本科、專科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院的招生工作貫徹執行教育部陽光高考工程,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社會媒體、考生、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四條學院代碼:13997學院全稱: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
第五條學院地址:山東省萊陽市文化路65號郵政編碼:265200
第六條學院辦學層次及類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獨立學院
第七條創辦時間:學院是2005年經教育部批準由青島農業大學(原萊陽農學院)舉辦的獨立學院。
第八條專業設置、辦學條件等,請詳細查閱學院網站http://www.hdxy.org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各生源省(直轄市)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條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一條學院紀檢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學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第十三條招生范圍:山東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福建省,江蘇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浙江省、天津市、內蒙古、安徽省。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學院招生信息網http://www.hdxy.org/zs。
第十四條招生計劃通過各生源省(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學院招生章程、學院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及考生公布。
第五章錄取
第十五條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體制。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各生源省(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體檢標準: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七條錄取批次:以各生源省(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我院各錄取批次為準。
第十八條外語語種:英語類專業語種必須為英語,并執行各生源省(直轄市)對考生報考該類專業的規定;其他專業語種不限,但因部分課程為英、漢雙語教學,考生外語語種最好為英語。
第十九條錄取原則:⑴普通文史和理工類:在投檔考生中,按考生所報考專業志愿順序擇優錄取。當考生所報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專業志愿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若專業志愿服從調劑,則安排到與考生專業志愿相鄰、相近且有空余計劃的專業錄取。
⑵藝術(美術)類:學院2009年藝術(美術)類實行按大類招生試點。在投檔考生中,本科按照山東省美術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科按考生高考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新生入學后,學院按照山東省招生委員會要求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凡有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錄取結果公布及入學通知書郵寄:考生可通過生源省(直轄市)公布的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及學院招生信息網進行錄取查詢。被錄取考生的入學通知書,由學院寄往考生填報志愿時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處。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二條收費標準:執行山東省教育廳、物價局核定的標準
⑴學費:普通文史、理工類,本科10000元/年;專科7000元/年;
藝術類,本科12000元/年;專科10000元/年;
⑵住宿費:執行山東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學業管理:
⑴專科升本科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山東省教育廳的即時文件規定執行;
⑵在冊學籍的學生,德、智、體鑒定合格,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最低學分要求的,頒發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具印的國家教育部統一印發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專科畢業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學院在申請取得學士學位授予資格后,對符合條件的本科學生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獎學金:學院在籍學生享受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省政府獎學金6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學院設綜合獎學金:一等獎2000元/年,二等獎1000元/年,三等獎600元/年;另外學院還設有單項獎學金、企業助學金、自強獎學金等。
第二十五條資助措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根據生源地政策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入學取得學籍后,可申請困難補助和勤工助學崗位等方式獲得資助。
第二十六條招生咨詢電話:0535-7237901、7237902、2922376(傳真)
招生監督電話:0535-2923008
學校信息網:http://www.hdxy.org
第七章考生須知
第二十七條因藝術(美術)類實行按大類招生試點,所以考生填報藝術(美術)類志愿時,應將大類包含的專業作為一個專業,只填寫被指定為大類名稱的專業及其代碼。
第二十八條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未經學院許可,而以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負責解釋。
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
二00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