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理工大學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09-04-27 16:41:58山東理工大學
第一章總則
為深入實施“陽光工程”,確保山東理工大學2009年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努力實現依法治招和公正合理地選拔新生,根據教育部、山東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章程適用于山東理工大學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山東理工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山東理工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山東理工大學。
第五條辦學類型:省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辦學層次:以本科為主。
第七條招生代碼:10433。
第八條學校地址: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
第九條辦學特點:山東理工大學創建于1956年,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領導,山東省教育廳主管。學校占地面積240萬平方米,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總值2.79億元,圖書館藏書456.99萬冊,全日制在校生33000余人,現有63個本科專業、43個碩士學位授予學科,學科專業涵蓋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歷史學、教育學8個學科門類,形成了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布局;在山東省率先實行學分制改革,構建“知識、能力、素質”三位一體的人才培養體系,著力培養基礎厚、能力強、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是國家人才培養模式創新試驗區;一支結構合理、愛崗敬業的高水平師資隊伍成為學校建設發展的中堅力量;“數字化、園林化、生態化、人文化”的一流校園基礎設施和氤氳其間的以“育人”為核心價值觀的大學文化,為廣大師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了優良的環境。50多年來,理工大學人秉承“厚德、博學、篤行、至善”的校訓精神,銳意進取,砥礪前行,學校已經發展成為山東省重要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基地,正在向省內領先、國內知名的理工科大學的建設目標邁進。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山東理工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條山東理工大學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山東理工大學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山東理工大學紀委、監察處對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監督電話05332780046)。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山東理工大學2009年計劃招收普通本專科學生8330人,其中本科7330人、專科(高職)1000人。
第十四條山東理工大學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通過山東理工大學招生簡章、校園網等多種渠道公布并按時報送到相關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考生填報志愿時,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正式公布的計劃為準。
第五章錄取
第十五條山東理工大學錄取工作執行德智體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試成績為主,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六條山東理工大學2009年實行按專業招生,分類培養。
第十七條提檔比例: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或高招辦有關規定比例提檔。
第十八條對于進檔考生,學校根據高考成績和專業志愿順序,在專業安排上,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數學類、物理類、外國語類專業在分專業錄取時同時參考相關科目成績(數學類和物理類專業為數學,外國語類專業為英語)。
第十九條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根據考生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如果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在第一學校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滿額情況下,按公布的招生計劃,首先錄取第一學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學校志愿不滿的情況下,不拒絕非第一學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條采用先分數后等級的排序規則錄取,江蘇省選測科目一為物理,選測科目二不限,學業水平測試的等級要求為:選測B、B,必測4C。
第二十二條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在文化課成績達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數后,按專業測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國防生、高水平運動員、運動訓練專業的招生工作,按上級有關政策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除專業招生計劃中特別注明的專業外,對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不作限制。
第二十五條學校對考生體檢的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其中國防生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體格檢查標準》。
第二十六條除招收國防生的專業外,對男女比例無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凡報考我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考生,須在填報志愿前與我校聯系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相關協議。具體時間將在我校招生在線網站公布。
第二十九條錄取結果將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規定的渠道和山東理工大學校園網及時公布,請考生注意查詢。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條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財政廳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規定頒發山東理工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學位委員會頒發山東理工大學學位證書。如果修讀第二專業,按相關規定頒發第二專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學校建有一套完善的獎、貸、助、補資助體系,用來獎勵優秀學生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十三條新生入校后,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若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十四條根據山東省教育廳和學校有關文件規定,除藝體類專業外,學校實行轉專業制,一年級學生可以按一定比例在全校范圍內轉專業,二年級學生可以按一定比例在同一教學平臺包含的專業中轉專業。
第三十五條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山東理工大學主頁:http://www.sdut.edu.cn/
招生就業網主頁:http://zsjy.sdut.edu.cn/
聯系電話:0533-2780673
傳真:0533-2782287郵編:255049
校址: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張周路12號
E-mail:lgdzsb@sdut.edu.cn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山東理工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政策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山東理工大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