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2 14:35:56上海政法學院
上海政法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
( 全國統考 )
|
一、學校全稱
|
上海政法學院
|
二、校址
|
校本部: 上海 市 青浦 區 外青松公 路 7989 號
|
校區: 市 區 路 號
|
三、層次
|
√ 本科 √ 高職 □ 專科
|
四、辦學類型
|
√ 普通高等學校 □ 成人 √ 公辦高等學校 □ 民辦高等學校 □ 獨立學院
□ 高等專科學校 □ 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
五、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
|
詳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招辦公布的招生計劃。
|
六、專業培養對入學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
|
只招英語。
|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
除上海市提前批法學專業刑事司法方向有男女生比例2:1外,其他專業不設男女生比例限制。
|
八、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
對考生身體健康的要求,除分專業招生計劃中特別注明的專業外,根據《殘疾人教育條例》(國務院令第161號)并參照國家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我院法學專業刑事司法方向屬于上海市高校招生錄取中的提前批錄取專業,在上海市招生有體檢、面試等特殊專業招生要求。
|
九、錄取規則
|
(1) 在實行“平行志愿”招生錄取改革的省(直轄市、自治區),按照“分數優先、尊重志愿”的原則,德智體全面考核和擇優錄取相結合,以文化考試為錄取主要考核形式;法學專業刑事司法方向在滬提前批錄取以文化考試和體檢面試相結合的考核形式。在不實行“平行志愿”招生錄取的省(直轄市、自治區),按照考生所填報的志愿,德智體全面考核和擇優錄取相結合,以文化考試為錄取主要考核形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接受社會監督。
(2)我院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的考生。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英語口試Cˉ級以上;英語專業英語口試Bˉ級以上。
(3)我院在上海市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1:1.05以內;在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1:1.2以內。對達到我院錄取分數線的考生的專業安排,按該專業公布的招生計劃數對填報該專業志愿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對考生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4)高考成績同分條件下,在滬招生錄取文科按照語文高考成績排序錄取,理科按照數學高考成績排序錄取;在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按照同一省(直轄市、自治區)同一錄取批次總分同分的考生英語高考成績高的優先錄取。考生達到我院同一錄取批次的最低錄取分數線但所填報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凡愿意專業調劑者,則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我院本年度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需要調劑到我院指定的專業錄取,不再通過其他方式征求考生意見;凡不愿意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5) 除我院本年度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中特別注明要求的以外,我院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
(6)報考我院考生的秋季招生錄取政策性加分,根據考生所在各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錄取加分規定執行。
|
十、收費標準
|
學費標準
|
法學專業本科層次學費6500元/學年;其他本科層次學費5000元/學年。高職層次學費7500元/學年。(滬價行〔2000〕120號)
|
住宿費標準
|
住宿費1200元/學年。(滬價費〔2003〕56號、滬財預〔2003〕93號)。
|
十一、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
學校名稱
|
上海政法學院
|
證書種類
|
修學期滿,成績合格,頒發上海政法學院本科或高職畢業證書
|
十二、聯系電話
|
021-39225065,39225177,39225175,傳真: 021-39225178;
聯系部門:院招畢辦。
|
十三、投訴電話
|
021-39225153;聯系部門:院監察室。
|
十四、網址
|
http://www.shupl.edu.cn/zhaosheng
|
十五、資助學生政策
|
為了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全面發展,并且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我院采取獎、助、勤、減、補、貸的方式幫困助學。
|
十六、其他須知
|
凡是報考我院在滬提前批招生的法學專業刑事司法方向的考生須具有上海市常住戶籍。凡是報考我院在提前批招生的法學專業刑事司法方向的考生,高考成績達到上海市一般本科最低投檔資格線上的,須參加我院2009年6月29日自行組織的體檢、面試;我院不再單獨發體檢、面試通知書;凡不參加我院組織的體檢、面試的,視為放棄該專業志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