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學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21 15:10:02北方民族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北方民族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北方民族大學,原西北第二民族學院,院校國標代碼11407,直屬于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學校坐落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首府銀川市。
第三條學校為公辦全日制多學科綜合性大學,培養包括碩士、本科、預科、成人高等教育在內的各層次專業人才。本科學制為四年。
第四條本章程適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和預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北方民族大學設立由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研究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條北方民族大學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預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七條錄取原則: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八條調檔比例:我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區)按招生計劃的110%調檔,對進擋考生按專業計劃的100%錄取。
第九條考生身體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及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條男女比例:各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條外語要求:我校各專業只錄取英語語種考生,英語、日語專業還須加試口試。
第十二條志愿優先,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條學校認可經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加分或降分優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績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進檔考生專業安排辦法:分數優先。按考生進檔的先后順序,分別按原始考分排序,依據考生專業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專業;總分相當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高分的考生,理工類:理綜、數學、語文、外語;文史類:文綜、語文、數學、外語;外語類:綜合、外語、語文、數學;進檔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若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招收包括漢族在內的各民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少數民族考生優先錄取。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的有關政策,除藝術類專業外,我校本科錄取少數民族考生占招生總數的65%左右,其中內蒙古、遼寧、湖南、廣西、貴州、云南、甘肅、寧夏等八省(區)錄取少數民族不低于70%,新疆、西藏、青海三省(區)100%錄取少數民族。預科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六條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取得本省藝術類專業統一考試合格證,我校單獨組織專業考試的省份考生還須取得我校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證。藝術設計、繪畫、動畫三個專業錄取時按分省分專業計劃錄取,音樂表演、音樂學、舞蹈學三個專業不做分省計劃,按專業排序擇優錄取,調檔排序方案為:以各省級招生辦劃定的藝術類本科文化課的最低控制線為我校文化課的最低錄取線。文化課上線后,根據各省級招辦提供的報考我校的考生信息,依據志愿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優錄取,音樂表演專業按聲樂、鋼琴、二胡、小提琴、手風琴、單簧管、薩克斯、古箏、琵琶等專業類別錄取,各專業文理兼收,各省文理計劃數按專業成績進行調整。凡藝術類各專業錄取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轉專業。
第四章 收費
第十七條學校嚴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收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錄取結果公布:考生可通過當地招生信息網和我校相關網頁查詢錄取情況,被錄取考生由學校郵寄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條學歷證書種類:畢業證學位證
第二十一條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北方民族大學
聯系地址:寧夏銀川市西夏區文昌北街204號
北方民族大學招生就業處郵政編碼:750021
聯系電話:(0951)20669922066335
傳真:(0951)20669922066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