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學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15 18:43:40南京理工大學
為了維護考生的合法利益,保證南京理工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依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規定,結合南京理工大學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一、學校概況
南京理工大學是隸屬于國防科技工業委員會的全國重點大學,座落在鐘靈毓秀、虎踞龍蟠的古都南京。學校在五十多年的建設歷程中,凝練出“以人為本、厚德博學”的辦學理念,發揚“團結、獻身、求是、創新”的優良校風,堅持改革創新,銳意進取,提高質量,現已建成以工為主,理、工、文、經、管、法、教等多學科綜合配套、協調發展的國家首批“211工程”重點建設院校。學校北依紫金山,西臨明城墻,校園占地3118畝。校園內曲塘瀲滟,佳木蔥蘢,碧草如茵,景色宜人,與中山陵風景區渾然一體,是修身治學的理想園地。
校址:江蘇省南京市孝陵衛200號(獨立校區)
二、招生計劃
南京理工大學2009年計劃招收普通本科學生3830人,實行按大類招生與按專業招生相結合。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錄南京理工大學招生網站(http://zsb.njust.edu.cn)查詢。
三、報考和錄取
1、報考
1)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學習成績優良的考生均可報考。
2) 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國防生需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學生入校后需進行體格檢查,體檢異常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隱情不報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入學資格。
2、錄取原則
1) 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對新生實施錄取工作。
2) 我校根據考生報考情況確定投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10%,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3) 專業之間按分數級差錄取,對前三個專業志愿之間設不超過3分的級差,第三專業志愿以后無級差。
4) 我校認可各省(市、自治區)照顧加分政策,按照加分后的成績安排專業。另對第一志愿報考我校,高考成績超過本省重點線60分(標準分100分)以上的考生,錄取時滿足其專業志愿。
5) 我校是教育部批準具有自主招生權的首批院校之一,對申請我校自主招生,經我校考核被確定為合格的考生,須按我校要求填寫考生志愿表,我校按承諾的條件予以錄取。
6) 藝術特長生、體育特長生經我校專業測試達到相應的要求,在國家及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政策內按我校的協議承諾予以降分錄取。
7) 藝術類專業錄取時,在各省相關政策范圍內,按文化成績與專業成績之和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8) 我校在北京、山西、重慶等省,擇優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且高考成績原始分超出該省本一批次控制線80分以上的考生,這部分考生用預留計劃錄取,并滿足其專業志愿。
9) 除國防生外,各專業的錄取不規定男女生比例。外語語種除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英語兩個專業(類)要求英語考生外,其它專業不限。
10)工商管理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經濟學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按專業大類招生,入學一年后根據學生成績和個人志愿進行專業分流。
四、收費標準及獎助學措施
1、學費:4600元/年(藝術類專業6800元/年),住宿費:800至1200元/年,由學校統一安排。
2、學校提供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方式幫助貧困學生克服經濟困難,完成學業。
對第一志愿報考我校,高考成績特別優秀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由南京市新城市商業置業有限公司面向我校09級新生設立的總額為50萬元的南京理工大學“新城市教育基金獎”,獎勵額度為5000元和10000元。
五、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集體議事決策的原則,招生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則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
為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紀律約束,學校成立由紀委、監察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招生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
六、信息公開
根據教育部的要求,我校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繼續全面加強信息公開,深入實施“陽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開”為主要內容的信息公開制度,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學校的招生計劃、招生政策、收費標準、錄取原則和結果均可在網站或相關招生資料上查詢,請各位考生不要道聽途說,不要相信任何中介的信息。
七、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5-84315260 84315761 傳 真:025-84432546
網 址:http://zsb.njust.edu.cn郵 編:210094
聯系地址:南京市孝陵衛200號 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
電子郵箱:njustzsb@mail.njust.edu.cn
八、保送生、國防生、第二學士學位生、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新疆班和西藏班的錄取按教育部的規定和我校的招生辦法執行。
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十、本章程解釋權在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
南京理工大學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招生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