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09年普通高考報名條件新增補充規定
2009-02-17 09:16:23四川招生考試信息網文章作者:
參加我省當年普通高考報名的考生,除應符合教育部規定的條件和我省對考生戶籍和學籍的現有規定外,從2012年起,對考生的戶籍、學籍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戶籍從外省(市、區)遷入的考生,其戶籍須在我省三年(當年9月1日前,下同)以上,且高中階段連續在我省就讀三年,取得我省完整的高中學籍檔案。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省外遷入考生,在我省取得高中正式學籍,其戶籍、學籍不作時間限制:①考生父母一方為軍隊集體戶籍或復員、轉業軍人戶籍已遷入我省,考生本人戶籍在我省;②考生按收養規定被戶籍在我省的人收養,考生戶籍已作為被收養人遷入收養人名下;③考生父親或母親是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調動入川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干部和職工,考生本人戶籍隨之遷入我省。
(三)不是以升學為目的、不屬于弄虛作假且情況特殊并要求在我省報名的考生,由考生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縣級招委牽頭組織審查后,報請市級招委批準,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四)除經省教育廳批準面向全省或市(州)教育局批準面向本市(州)招生的中學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在學校所在地報名外,其他考生必須到戶口所在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指定報名點參加高考報名。在外省(市、區)或本省范圍內跨地區借讀或補習的應、往屆畢業生,一律回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辦理高考報名手續,不得跨縣(市、區)報名或兩地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