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自主招生】北京師范大學09年自主選拔招生簡章
2008-11-17 11:13:29北京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
北京師范大學作為教育部首批確定的22所開展自主選拔錄取(以下簡稱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高等學校之一,在認真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體現教育創新、素質教育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原則的基礎上,已成功開展六年自主選拔錄取工作,每年從全國優秀應屆高中畢業生中選拔錄取綜合素質高、學習成績好、特長突出的優秀創新人才數十人。為做好我校2009年自主招生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條件
1.免費教育師范生類
擇優選拔綜合素質高的應屆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者方可申請:
1)熱愛教育事業,有志于長期從教、終身從教,接受國家《免費教育師范生協議書》(見附件1)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自愿報考我校免費教育師范生專業;
2)德智體全面發展、綜合素質突出的省級示范性高中優秀學生,高中每學期期末考試成績始終名列所在年級前20%,并由所在中學提供具體證明材料;
3)具有特殊才能,包括在全國數學、物理、化學、生物、信息等學科競賽中獲得省級賽區三等獎(含)以上者;或在科技發明創造方面有突出特長和培養潛能者,或在文學、語言文化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學科(文科或理科等)特長生類
擇優選拔學科特長突出的應屆高中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
1)在全國數學、物理、化學、生物、信息等學科競賽中獲得省級賽區二等獎(含)以上者;
2)具有超常的創新和實踐能力,在科技發明創造方面有突出特長和培養潛能者;
3)在文學、語言文化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
4)具有其他特殊才能及突出成績者。
上述各項均需提供具體證明材料。
二、申請程序
2009年我校自主招生采取網上報名方式(網上報名系統將于2008年12月1日在本網站開通)。
凡符合我校自主招生免費教育師范生類和學科特長生類申請條件者(兩類不可兼報)須通過網報系統填寫、打印《自主招生申請表》(其它格式無效),由所在中學校長簽字并加蓋公章,同高中階段所獲與自主招生資格條件有關獎勵證書、證明等的復印件一同寄至: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號北京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郵編:100875)。截止日期(以寄件日郵戳為準):2008年12月15日,逾期將不再受理。咨詢電話:010-58801802,010-58807962傳真:010-58800562。
三、資格初審
學校自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自主招生工作組根據申請條件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初審,初審合格者方可參加由學校組織的考核(請注意:申請人可通過網上報名系統查詢本人初審狀態,我校不再通過書面或電話通知本人)。
四、考核與資格確定
學校考核:初審合格的所有申請者均須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的多項能力測試(筆試),并根據本人報考專業(每位申請者最多可申請兩個專業),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的有關專家組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考核。
資格確定:學校自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考生多項能力測試和專家組考核結果,以及所填報專業志愿,擇優確定擬錄取考生名單(請注意:申請人可通過網上報名系統查詢本人考核結果,我校不再通過書面或電話通知本人)。
考核將于2009年1月中旬在北京師范大學舉行,具體時間網上另行通知。
五、公示
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將經學校自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自主招生入選考生名單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備案、上網公布,并通知考生所在中學和省級招辦對入選考生名單進行公示。
六、錄取原則
經我校考核確定的自主招生入選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并以第一志愿報考我校,在高考成績公布后及時登錄網上報名系統填報自己的高考信息(高考考生號、高考成績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予錄取。
(1)高考成績達到我校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同科類調檔線下20分以內、且不低于同科類本科第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
(2)語文、數學、外語中任一單科高考成績達到145分(150分制)或文科、理科綜合高考成績達到290分(300分制),且高考成績不低于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同科類本科第一批控制線。
七、自我約束機制及違規處理
1.學校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自主招生考核專家組,負責領導和實施自主招生工作,保證整個招生工作遵循“嚴格程序、加強管理、接受監督”的原則進行,做到“標準剛性、程序規范、辦法公開、過程監控、結果公示”。
2.自主招生工作的全過程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參與、實施監督,并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3.考生個人應本著誠信原則向學校提出申請,如有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它欺詐手段取得自主招生資格的,將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取消其自主招生資格;已被錄取或取得學籍者,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4.考生所在中學應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按照一定程序公開進行推薦工作。對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薦中學,一經查實即予取消推薦資格,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媒體通報。
5.其它違規行為的處理遵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辦法由北京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