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大學200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07-04-14 15:19:10新浪考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中國傳媒大學本科、專科(高職)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中國傳媒大學(原北京廣播學院)。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街一號。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第三條 中國傳媒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2007年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中國傳媒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普通本科(含藝術類、非通用語本科等)和高職學生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由主管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中國傳媒大學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含藝術類本科、非通用語本科等)和高職學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包括: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落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錄取規則;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組織學校藝術類專業的專業考試工作;組織實施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的遺留問題;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完成與招生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六條 中國傳媒大學招生條件按照教育部當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及《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七條 中國傳媒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八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加分提檔,但錄取時以實考分為準。高考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政策照顧加分考生和相關科目分數高的考生。
第九條 普通本科專業錄取原則
第一款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提檔比例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不低于當地重點本科錄取線。
第二款 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充足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投檔規則可操作的情況下,按不低于40分的分數級差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錄取人數不超過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的10%。
第三款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在學校劃定的最低錄取分數線上,根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設定專業志愿級差,第一、第二、第三專業志愿之間的級差為2分,第三專業志愿以后的專業志愿之間按并行專業志愿考慮;同等條件時,依次按英語(文、理科)、語文(文科)或數學(理科)、文綜(文科)或理綜(理科)科目成績排隊錄取。
第四款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若服從調劑,在學校劃定的最低錄取分數線上,按高考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尚未錄滿,且與所報專業志愿相近的專業,純理工科類專業不接收所報專業志愿皆為文科類專業的理科調劑考生;專業志愿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條外語專業只招英語語種的考生,錄取時考慮英語口語加試成績。其它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新生入學后外語課教學只安排英語。
第五章 招生監察
第十一條學校按照《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和監察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成立以紀監書記為組長,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長為副組長,有監察處等主要職能部門參加的招生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招生監察工作。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招生監察力度,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擇優錄取原則的貫徹落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中國傳媒大學對藝術類、非通用語等本科專業的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校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三條 中國傳媒大學招生體檢標準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四條 學費及住宿費標準按上級主管部門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學校設有完善的獎學金制度。對于貧困學生設有以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校外機構資助等措施組成的相互補充、較為完善的經濟資助體系。新生入學時設有“綠色通道”以保證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第十六條中國傳媒大學網址:www.cuc.edu.cn;本科招生網網址:zhaosheng.cuc.edu.cn;學校招生辦公室咨詢電話:010-65779370、65779256傳真:010-65779141。
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中國傳媒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中國傳媒大學招生辦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