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招生規定出臺 高考加分框架確定
2007-03-04 17:36:25廈門日報
教育部近日公布了《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規定》,總體并未發生明顯變化,不過首次指出,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加分標準主要有三塊
今年有資格獲得高考加分的對象和去年一樣,要注意的是,《規定》的加分條款只是一個大框架,因為福建省還會根據具體情況作一些修改,不過,根據教育部規定,各省會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項目不能超過教育部規定的范圍,如果確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其分值不得超過20分,且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累加。如確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其分值不得超過20分,且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累加。而且,省里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于本地區高校。加分框架主要分成三塊:
1.加分錄取(最高20分):(1)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7)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且在報考當年通過省級招生委員會會同體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測試并被認定的考生。
2.可降分錄取(最低不能超過20分):(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3)烈士子女。
3.優先錄取: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高校5月1日前公布招生章程
高校要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自己招生、錄取信息,《規定》要求高校5月1日之前在本校網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于安排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允許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計劃總數的1%。
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流失率超過本校高職計劃總量10%的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生委員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根據考生志愿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有關高校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