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廣東省普通高考新方案實施辦法
2007-01-10 13:46:03廣東省考試中心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核準,我省2007年起普通高校招生實行新的高考方案,現根據《廣東省實施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結合我省招生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考生報考和考試科目
第一條 考生按文科類(含外語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進行分類報考。報考文科類的考生不得兼報理科類,報考理科類的考生不得兼報文科類。報考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的考生可以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
第二條 文科類考生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基礎為必考科目,選考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考生考試科目組為“必考科目+選考科目”,其中選考科目可在考試時間不沖突的情況下,選考1-2門考試科目,組成1-2個考試科目組。即選考歷史的考生,可再加選思想政治或地理,但思想政治和地理不能同時選考。
理科類考生考試科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基礎為必考科目,選考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考生考試科目組為“必考科目+選考科目”,其中選考科目可在考試時間不沖突的情況下,選考1-2門考試科目,組成1-2個考試科目組。即選考化學的考生,可再加選物理或生物,但物理和生物不能同時選考。
體育類考生的考試科目:在文科類必考科目(即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基礎)或理科類必考科目(即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基礎)的基礎上,選考體育術科。
音樂類考生的考試科目:在文科類必考科目(即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基礎)或理科類必考科目(即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基礎)的基礎上,選考音樂術科。
美術類考生的考試科目:在文科類必考科目(即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基礎)或理科類必考科目(即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基礎)的基礎上,選考美術術科。
第三條 報考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的考生兼報理科類或文科類專業時需選考理科類或文科類選考科目。
第二章 高校招生計劃
第四條 普通高校根據專業特點和培養目標,把招生計劃分為文科類(含外語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含術科聯考、單考)、美術類(含術科聯考、單考)專業進行招生。理科類專業包括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等專業,文科類專業包括哲學、文學(藝術類除外)、歷史學、經濟學、管理學、心理學、法學、教育學等專業。各專業(含文理兼招專業)的招生計劃需分列文科類、理科類計劃進行招生。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上報的招生專業計劃安排錄取。
第三章 高校招生專業選考科目
第五條 普通高校根據專業培養的需要,確定各專業考試科目組。原則上本科專業參照附錄《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專業與選考科目對應表》中的選考科目要求任選一門科目,組成不同考試科目組。專科專業選考科目由高校確定。各專業考試科目的組合可為一組或多組,當考試科目組為多組時,各考試科目組之間為并列關系。
第六條 外語類專業必須加考英語口語,其他專業是否加考英語口語由高校根據專業培養需要確定。
第七條 體育類專業的專業選考科目為體育術科;藝術類專業的專業選考科目為音樂術科或美術術科。
第八條 普通高校應依照專業培養目標,科學、合理確定專業選考科目,如工學、理學類專業原則上指定物理、化學為專業選考科目。
第四章 考試安排和分數形式
第九條 1-3月考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4月考英語口語,6月7日上午考語文,下午考外語,6月8日上午考數學(文科/理科),下午考文科基礎/理科基礎,6月9日上午考物理、歷史、生物,下午考化學、思想政治、地理。
第十條 語文、文科數學、理科數學、外語、文科基礎、理科基礎、物理、化學、生物、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等各科滿分值為150分。
第十一條 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總分各為100分,美術術科總分為250分。
第十二條 考生文化課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各考試科目組的總分按各考試科目組的科目考試成績累加合成。
第十三條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總分按5科考試成績合成,即每位考生的總分由“3+文科基礎/理科基礎+1門選考科目”組成。當考生選考科目為兩門時,考生成績分別按不同科目組分別合成兩個總分。
第十四條 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考生文化課總分按4科考試成績合成,每位考生的文化課總分由“3+文科基礎”或“3+理科基礎”組成。術科成績用原始分呈現。
第十五條 英語口語成績實行等級制,以A、B、C、D、E五個等級呈現。英語口語成績滿分為50分。考生考試成績獲得滿分值85%以上的為A級(即獲得42.5-50分),獲得滿分值75-84%的為B級(即獲得37.5-42分),獲得滿分值60-74%的為C級(即獲得30-37分),獲得滿分值45-59%的為D級(即獲得22.5-29.5分),獲得滿分值44%以下的為E級(即獲得22分以下)。
第五章 填報志愿
第十六條 考生根據自己的選考科目和高校招生專業選考科目的要求分科類填報志愿。填報志愿時,考生選考科目必須與所報高校招生專業的選考科目一致。
第六章 錄取辦法
第十七條 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分數線的確定: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招生計劃,分別以5科總分按一定比例劃定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第十八條 體育類、藝術類專業分數線的確定: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招生計劃,以文化科4科總分(不分文理科)和術科分數,按一定比例劃定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第十九條 英語口語成績作為外語類及對外語有特殊要求專業的錄取參考,由普通高校根據專業培養需要自主確定錄取標準。
第二十條 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文科類、理科類招生計劃,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結合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和考生選考科目情況,按一定比例按志愿順序,依照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
第二十一條 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招生計劃,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結合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和考生選考科目情況,按一定比例按文化分總分或術科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術科統考的院校和專業,在文化總分錄取控制分數線和術科分數線上,根據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總分錄取控制線上,按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計劃數的60%的考生檔案;其次,在術科分數線上,按文化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投計劃數的40%的考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校根據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檔案,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照學校已公布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錄取原則和要求,結合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錄取時,需認真參閱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并將綜合素質評價作為高校錄取或退檔依據之一。綜合素質評價由省教育廳公布統一的評價要求,由中學組織實施。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包括學生高中期間各科目學分獲得情況,技術領域、藝術領域、體育與健康領域、綜合實踐活動的考核或表現情況、獲獎情況等等。綜合素質評價內容以寫實性文字表述方式,記入考生電子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