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07年普高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2007-01-09 11:45:38本站原創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教學廳〔2006〕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報名
㈠報考對象和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身體健康;
具有本市正式戶口。
㈡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㈢報名時間和地點
藝術類考生的報名分文化考試報名和專業考試報名。
文化考試報名按全市統一規定進行,由各區、縣高校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2007年高考報名時間:2007年1月4日―10日,專業考試的報名由各招生學校組織,一般安排在2月至3月份,具體時間和地點由招生學校確定?忌毘2007年高考考生號、所在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近期同底版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若干張,直接與招生學校聯系。
二、招生簡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編制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內容包括專業考試科目、時間、地點及評分辦法、錄取規則(包括對專業課和文化課成績的要求)等。各校的招生簡章應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市高招辦提供。
三、考試
㈠專業考試
2007年北京市暫不組織專業統考,專業考試仍由各招生學校負責,提倡在京招生院校之間組織專業聯考或互相承認專業考試成績。考生要按招生學校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應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有關考務規定執行,成績由院?荚囆〗M或評審委員會集體評定,評審工作要做到公正、準確。
各招生學校的專業考試應于3月底前結束。招生學校負責公示考生專業考試成績,發放本校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專業考試合格人數應控制在本校藝術專業招生計劃數的4倍之內,于4月15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的我市考生名單及合格考生成績庫報北京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同時將專業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未經北京市高招辦備案的考生,在藝術類專業錄取時,北京市高招辦不予投檔。
京外院校如確需在京設立考點,須于2006年12月31前向北京市高招辦提出書面申請,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在京設考院校應符合教育部文件中規定的范圍。
㈡文化考試
凡參加藝術院校專業考試并領取《專業考試合格證》的考生都必須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文史類或理工類全國統一考試。文史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外語、文科綜合;理工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理)、外語、理科綜合。其中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滿分各為300分,其余各科滿分均為150分。
四、填報志愿
考生應按全市統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填報志愿?忌仨氃谧约阂讶〉脤I考試合格成績的學校中選報藝術類專業志愿(未收到《專業考試合格證》的考生填報藝術類專業志愿無效)?忌殞⑺x報的本科院校、專業填寫在“提前錄取院!睓谀績龋囆g類高職(?疲⿲I填寫在“藝術高職”欄目內。填報時要對照《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招生專業目錄》,須將所報考院校、專業的代碼及名稱填寫正確。
藝術文史類考生可以兼報文史類其他專業,藝術理工類考生可以兼報理工類其他專業(注:報考提前錄取的藝術院校的考生不可兼報提前錄取的非藝術類院校及專業)。
五、政審和體檢
藝術類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政審、體檢與報考其他普通專業的考生同步進行。
六、錄取
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的錄取工作,在市高校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市高校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實行“招生學校負責”的錄取體制。各招生學校要認真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體檢合格、專業及文化考試成績達到規定的分數線的情況下,根據各專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公平、公正地選拔人才。
31所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勺孕袆澏ū拘K囆g類本科專業分數線和文化考試錄取控制分數線,并在錄取前報北京市高招辦備案。31所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茖I及其他高校所有藝術類專業擬錄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績必須達到北京市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
藝術類本科專業最低控制分數線不低于當年確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0%,藝術類高職(?疲╀浫】刂品謹稻一般不應低于當年確定的高職(專科)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
對于各種照顧對象的錄取,參照《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八、新生入學復查
新生應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日期報到入學。新生入學后,學校根據招生政策和錄取標準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
九、切實加強管理、嚴肅招生紀律
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關系到高等藝術教育的發展,關系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完善制度,遵紀守法。嚴格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要求進行專業考試的命題、考試和閱卷評審工作,確保招生考試的公平、公正。切實落實責任追究制,對弄虛作假和違紀的考試、考務工作人員要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